写在前面
有人说,在人寿保险这个领域,大陆的产品可以说是小学生水平,香港的产品是中学生水平,而美国的产品则达到了大学甚至是研究生的水平。事实是这样吗?本文就从安全与保障、保费与杠杆、产品丰富程度、收益、理赔、不可抗辩条款以及税务问题这几个方面对比一下。
安全与保障
美国保险业已有近260年的历史,是个非常成熟稳健的市场,制度和法律等各个方面都已经趋于完善。不少保险公司都是超过百年历史的老店,实力雄厚,全球投资,经营实力世界顶尖。保险业不仅有联邦和州政府的双重监管,还有再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与限制。美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是世界很严,保险业比银行还有保障。
香港保险市场的历史为100多年。作为世界金融中心之一,香港的保险公司投资广泛,可投资全球项目。并且香港有系统性的保险法,保险公司处于香港保监部门的严格监管之下,安全性很高。
中国保险市场发展了30多年左右。正规的大型保险公司(像是中国人寿,中国平安)都直接由我们国家的金融机构所监管,因为这些公司与国家本身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所以安全度非常高。正规的保险公司如果(虽然可能性很小)出现了经营问题,只能选择兼并和重组,而不能倒闭。不过大陆的保险行业整体发展比较缓慢,保险公司相对缺乏竞争力。
在信息安全上,美国没有加入CRS,客户在美国的资产信息不会被交换给其他国家。香港是CRS成员,客户在香港的资产会被与CRS其他成员进行信息交换。
保费与杠杆
费用是我们购买任何产品时都要考虑的问题,而在越成熟、先进的市场里,费用就会越便宜。在保费这一块,相同的人购买同样的保额,美国的人寿保险最便宜,香港次之,大陆再次之。美国保险的保费约是大陆的五分之一,香港的三分之一。
保险的本质是“杠杆”,以最小的钱换最大的身故赔偿。国内寿险的杠杆基本都维持在1:3,好一些能到1:4,香港寿险的杠杆介于1:6-1:7之间,美国寿险基本都维持在1:8,好的能到1:12。
除了保费,现金价值也有差别,香港保险的现金价值大约有美国保险的1/2。
产品丰富程度
首先,美国人寿保单可以将身故保障、现金投资、重大疾病和长期护理组合为一个产品。不仅保障身故赔付可以达到投入资金的10多倍,遇到重大疾病和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时,还可以提前领取身故赔付金(生前福利)。
其次,美国不仅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常见险种,还有投资型万能险和指数型万能险(Indexed Universal Life,IUL)。目前保本型的指数型万能寿险全球只有美国有。
收益
收益可以说是很多人投资时最优先考虑的问题。在现金价值的收益上,美国寿险要远远优于香港和大陆。这是因为美国现在最流行的寿险品类——指数万能险(IUL),收益挂钩股指,非常清晰透明,优于亚洲市场。而且追涨保底。指数涨收益跟着涨(有封顶),指数下挫有0%保底。
大陆和香港暂时还没有指数万能险型的保险品种,保险市场上最常见的是分红险。香港保险派息方式通常为“保证收益+分红”,而分红险的收益通常不够透明,分红是由保险公司决定的。此外香港的投资型保险的分红收益也是和保险公司的直接投资收益相关,收益相对缺乏保证性。
理赔情况
美国保险理赔的程序较简单,只需将理赔申请单以及死亡证明(非美国公民需翻译成英文并公证)邮寄给保险公司即可办理,无需飞往美国。香港保险的理赔也无需专门前往香港办理,把所需的材料邮寄至保险公司即可。
美国保险几乎不会出现拖延或拒赔的现象,万一发生理赔争议,法律大多倾向于投保人。保险业相对年轻的亚洲国家,理赔体制不纯熟,申请理赔时要提供许多资料正本,有可能发生拒赔的情况。
不可抗辩条款
大陆的新保险法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例如对于不可抗辩条款与如实告知原则的冲突问题没有做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再例如没有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保险、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等。总之国内的不可抗辩条款还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
美国与香港的寿险都有“两年不可抗辩”的争议期规定,意指投保人若在投保两年内身故,保险公司若发现客户当初未诚实告知的证据或投保人自杀,则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美国的相关规定如下:
在可争议期限届满后,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时存在欺诈为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后,即使存在欺诈,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不过也有不受“不可争议条款”制度保护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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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保单的动机是为了谋杀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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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夫妻、父子或者是母子关系?又或者是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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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是由他人代替被保险人参加
关于香港的不可抗辩规则,我们看一个案例。
一位女士成功投保香港某公司保险,几年后,该女士在切除左边卵巢皮囊瘤手术时,申请住院赔偿。但是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该女士曾经接受视网膜退化的激光手术,该情况没有如实告知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于是,该女士将保险公司告到香港保险赔偿投诉局。起初,投诉委员会质疑该项没有披露的事实是否重要得足以令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约。后来投诉委员会在取得投保人眼疾的额外资料后,得知她于购买保险前三年进行第一次激光治疗,其后继续接受眼科治疗。鉴于投保人患眼疾多年,投诉委员会认为保险公司以她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拒绝赔偿理由实属恰当。
上述案例中,可能很多人会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是不合理的,因为保险合同已经过了2年的抗辩期。但是“不可抗辩条款”还有一个重要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在购买香港保险时候,应该如实告知。
税务问题
美国的税务执行标准要根据是否为美国公民或者有没有绿卡而定,不过都有税务筹划功能。
通过美国国税局人寿保险定义测试(Life Insurance Definitional Testing)和Modified Endowment Contract测试的人寿保单,就属于美国国税局Tax Code下的产品。该测试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信息测算出一个保费缴纳的最高限值,在最高限值内的保费不用交税。
香港和国内的保险没有这样的严格限制。香港寿险的保单收益部分也无需缴纳任何所得税、利息税或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客户以后拿了绿卡,那么所有的非美国保险的增值部分就需要向美国政府缴纳税金。
大陆居民购买香港保险的分红暂时不需要缴税。因为新税法规定大陆居民在港投资的资本增值部分也需要缴税——这一部分对香港保险是否使用目前尚无定论,但有可能适用。
关于遗产税,非美国身份的美国寿险理赔金没有任何遗产税。不过非美国身份的人要想继承在美遗产,超过6万美元的部分要缴纳高额遗产税,配置人寿保险就可以有效对冲这一税务风险。
香港自2006年后无需课征遗产税,大陆目前没有遗产税这一项,因此理赔金无需缴交遗产税。但如果客户是绿卡身份,理赔金也要算入遗产,交美国的遗产税。
结语
虽说大陆、香港和美国的人寿保险产品各有千秋,但由于市场和公司本身的空前成熟,相对于大陆和香港的人寿保险,美国寿险确实有着很大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