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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担保前夫”? “现任妻子担保前妻”? 从两个看似荒唐的成功案例说开去

来自:Lilian 0 0 2018-02-01

澳洲的移民法律,只是澳洲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小小一环,而这小小的一环,与来自五湖四海的新老移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只是澳洲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中的一环,却在很多地方、很多场合显示出它的深邃与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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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举四个例子说明,面对复杂的移民法律,有时可以跟着感觉走,但有时真要弄清楚里边的门门道道,有时一些事情看起来合理,但是却不合法,一些事情看起来合法,但又不太合理。只有弄清楚了这里边的关系,才能保证自己站在合法的立场,不至于被动。


1.合法但不合理


"现任妻子担保前妻子"


这在我们常人听起来是不是很荒唐,不太合理,但这个签证申请获得了批准。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子的,A先生与B女士有过一段婚姻,育有女儿C,因感情破裂,A先生与B女士离婚,后与D女士结婚。


B女士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后A先生与D女士带着前妻所生的女儿C,一起移民澳洲。因为工作繁忙,A先生往返于澳洲与中国之间,并且在澳洲的居住时间很短。女儿C在澳洲读中学与继母D一起生活。


尽管D女士对C百般爱护, C还是有一个心愿,希望把生母B女士移民到澳洲来与她团聚,于是希望为生母办理143境外付费父母移民。 C年龄小于18岁,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有一位超过18岁的,且定居澳洲的永居或公民的亲属出来进行“代位”担保,这个案子才有可能成功。于是作为C的继母的D充当了生母B的担保人(Sponsor)。这里的核心是C,因为她本身是澳洲的永居, D的继女及B的生女。B是C的生母(Parent of C),而B未婚,当然也不会有其他子女,因此B符合“家庭平衡测试 (Balance of Family Test)”的原则。 然而C小于18,这样通过C作为“支点”,继母D出面充当生母B的担保人,这样就使得这个案件有了成功的可能。


显然在一般情况下,“继母担保生母”或“现任的妻子担保前妻”是不太符合常理的。移民局尽管找不出这个案子中法理上的问题,但同样怀疑“申请人关系的真实性”,


  • 到底A先生、前妻B女士与现任妻子D女士之间的离婚及结婚关系是不是真实的?

  • B是不是与A真的离了婚?

  • D是不是真正A现任的妻子?


于是移民局委派澳洲驻上海总领事馆的工作人员对A先生与前妻B女士进行了面对面约谈。据D女士讲, A先生与B女士被分别进行了一个小时的约谈,同时要求提供各种证据。最终,移民局的官员认定A先生的确与B女士离婚多年, D女士是A先生的现任妻子,至此该143付费父母移民案的担保才被确认“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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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但不合理


“前妻担保前夫”


这又是一件我们常人听起来很荒唐,不太合理,但签证申请获得了批准的案例。




A女士与B先生在中国育有一子C,因感情破裂,二人离婚。后来B先生在中国有了一段新的婚姻,育有女儿D。

而A女士带着儿子C远赴澳洲,与当地的一位西人结婚,取得了澳洲永久居民身份,并育有一子E。


儿子C在中国国内时与父亲感情一直很好,多年不见父亲,甚是想念,于是想通过“付费父母移民”的方式为父亲B申请永居签证。通过A女士担保,成功为B先生,也就是A女士的前夫、C的亲身父亲及继母一家获得了“付费父母移民”签证。这里边核心就是B先生是儿子C的父亲,而B先生在中国后面的婚姻中,只育有一个女儿D,这样B先生就符合“家庭平衡测试”,而C小于18, C只能寻找澳洲的亲友进行代位担保,这样C的母亲,B的前妻,就是最佳人选,于是就出现了“前妻担保前夫”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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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两个例子说明,有些听起来不太合理的东西,但是在法律上,只要操作正确,不一定不合法。如果弄清楚了里边的门门道道,就能游刃有余,化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


但是下面,我们再举一个看似合理的案例,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操作不当,却变成不合法,最终申请人丧失了大好的移民前程。


3.合理但不合法


“真实生意人,意外落马”


A先生的892签证申请在移民局、AAT及巡回法庭上诉中均已落败。


原来,A先生持163签证在澳洲辛苦打拼了两年,总算熬到了头,可以申请892州担保的永居签证了,结果遭到无情拒签。因为,在计算在澳洲经营不少于2年的时间段里,A先生把在购买便利店生意之前近4个月的时间计入到里边。


A先生振振有词地列举了在购买便利店生意之前,他是如何在澳洲找生意、开拓生意机会及进行市场宣传的,但是无法提供那段时间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创造利润, 更无法提供那4个月时间段ATO的“商业运作表(BAS)”。A先生辩驳说,初来乍到,不知道要提交这些东西,只是知道要积极从事生意活动。但是澳洲是一个讲法律的国家,移民官表示:


“尽管A先生所说的很有可能是事实,也相信A先生有真实的意愿开展生意活动,但是无法接受他的解释,即A先生不知道有这样的要求”(it was not persuaded by his explanation ABC Pty Ltd did not prepare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BAS for those activities because he was unaware of the requirements to do so)。


因此申请人A先生,无论再怎么样辩解,摆出的理由再怎么合理,最终无论是在移民局、AAT及巡回法院上诉,他的案子均以落败而告终。


显然,A先生经营生意之初,在澳洲找生意、开拓生意机会及进行市场宣传这些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不知道、不准备、不提供近4个月时间段ATO的“商业运作表(BAS)”,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哪怕这4个月的“商业运作表(BAS)”只有支出发生,没有收入产生,与不报相比,性质都完全不同。这就是“合理”但不“合法”造成落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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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理更合法


“穷福人,顺利闯关”


F女士,是某州的一个商业零售店店主。她与其他中国企业家的明显不同之处,她并不像其他的中国企业家那样仅投资于个人自住的房子就能远远超过移民局25万净资产的要求。


而她本人及其全家人在澳洲的净资产(总资产扣除负债)加在一起,都小于25万。因此,该申请人的892签证申请如果想成功,必须确保满足另外2个条件:


  • 一个是申请前的12个月内在企业的净资产,不能少于7.5万;

  • 另一个是申请前的12个月,至少雇佣了1名非亲友关系的澳洲永居或公民的员工。


第二个条件虽不难满足,但移民局的签证官审核的非常仔细,用“放大镜”来审核申请人是不是真实地雇佣了员工,从工资单、工时表、养老金、工伤、银行转账等各个方位来交叉审查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用申请人的话说,我真是中了“六合彩”了。最终申请人把所有的材料能挖的都挖出来,提交给签证官审核,过了关。


接下来,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不是申请人能满足不少于7.5万澳元企业净资产的要求。许多人不屑一顾这个条件,会说净资产7.5万还不简单,申请人一直往企业里边投资就行了。因此,只要一直放钱“托底”,就不会低于7.5万。


申请人也是这样做的,但是申请人的企业是一个商业零售店,每天,每月,每年有大量的现金进出。因此,财务报告上关于“现金资产”的列示远远大于“银行存款”。这样,留给签证官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不是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是真实的,财务数据是不是经得起推敲。


因为“现金资产”不像“银行存款”,是时时在变化的,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这上面留口子,为了移民申请目的,调增收入,调减支出,进而影响申请人在企业上的净资产。需要及早发现这些问题,对申请人财务报告上的每个数据都进行严格核实。

包括

财务数据的核实

财务报告上应增加什么样的批注

在计算净资产时,未支付的资本金要不要计算

财务证据如何列示,比如存货盘存表

内容需要出具会计师信的内容

等等。


经过缜密的分析、精心的处理,严格的把关,提交申请与后来补充材料加起来的资料都达数公斤,终于F女士的163转892签证申请,在整5个月的时间内,获得批准。


结语


以上几个例子分别列举了“合理”与“合法”之间的关系,所以面对移民这样复杂的问题,申请人一定要三思而行,谋定而后动,不能想当然,以自己的感受与理解代替法律。多数情况下,合理也会合法,但不等于所有的情况下,都是这个理!因此,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您就会如同“真实生意人,意外落马”这个案子中的A先生,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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