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许多华人配偶签证遭拒,只因没满足这一规定!这个证明很重要,很多人都没看懂!

来自:悉尼印象 0 0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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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居留的过程中结识了心仪的另一半,


之后结婚或以同居伴侣的关系提交配偶签证,


这样的签证申请几乎在每一日之内都会发生。


但是就算是如此常见的签证,每年仍然都有很高比例的拒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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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配偶之间的真实性未能证明这一主要原因,


另一常见但是很容易被忽视的原因是


由于申请人未能满足Migration Regulation 1994 (Cth)(1994年澳大利亚移民条例)中的Schedule 3 (第3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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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广大热心朋友们的要求,今天龙腾律师行也将会与大家来一起探讨Schedule 3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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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Schedule 3由于被应用的局限性,是很多申请人甚至移民法从业者非常疑惑甚至会忽略的一个重要条款。


简而言之,诸如配偶签证之类的签证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是实质性签证的持有人(如果申请是在澳大利亚境内提交的)。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没有持有实质性签证。例如,申请人可能持有过渡签证,或者实际上可能是非法的非公民。


当申请人具备上述两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之时,除了所申请的签证的要求,申请人还需要满足 Schedule 3中的某些要求,例如:





3001 –通常适用于某些事件或在28天内提出的签证申请


3002 –适用于某些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提出的申请,并且


3003, 3004 –申请人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因素变成了非法居留。对于签证条款的实质性的合规和强迫性的理由被视为缓解因素或


Schedule 3的本意是鼓励可在澳大利亚合法居留的非公民在其当前的实质性签证终止之前,申请进一步的签证。

同时,也可以用来阻止非公民在其实质签证有效期后留在澳大利亚。



应用在我们所说的配偶签证上,可以理解为在澳洲境内提交820配偶移民签证申请的申请人,


要么在其上一个实质性签证的有效期内提交该配偶移民签证申请,要么在其上一个实质性签证失效的28天之内。


如果申请人在澳洲境内超过了其所持实质性签证的28天,申请人将不能满足Schedule 3的要求。


而当申请人们因种种原因不能满足Schedule 3的要求,


就必须提供“强迫性的理由”

(Compelling Reasons)

来取得豁免,否则就将被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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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2014年7月起,移民局对Schedule 3的评估审理变得非常之严格。


移民局的用意在于,豁免Schedule 3,不能惠及那些不遵守签证条例、有意操控自己的情况,使自己符合豁免要求,或能够离开澳洲递交境外配偶申请、却不离境的那些申请人。


所以Schedule 3之所以会让人非常疑惑的第二原因就在于总归什么程度的原因才足够豁免。


移民局政策指出,


以下情况有可能会被考虑为是

令人信服的理由”:




1. 担保人或签证申请人健康上的重大问题;


2. 若签证申请人离开澳洲,对担保人造成的精神或物质上重大困难的问题;


3. 此段关系中,涉及有未成年澳洲永久居民或公民的子女。若签证申请人离开澳洲,会对他们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




不难看出,首要种和第三种情况通常是无法随意控制的,但是相对的,申请人如果一旦可以证明这两种情况,之后的争议是比较小的。


所以在实际情况中很多配偶签证的申请人,都试图通过证明精神伤害这种较‘万金油’的方法来豁免 Schedu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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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精神伤害也是配偶签证案件中通常出现的一个名词。


联邦巡回法院Emmett法官最近在Elhendy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Anor (2018) FCCA 1140这一案中的判决对于此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


本案的申请人是埃及公民,他最初是通过短期商务签证(456类别)进入澳大利亚。


当他签证过期之后,他以非法非公民的身份在澳大利亚停留了一段时间,直到他申请保护类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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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保护类签证申请被移民局拒签之后,他所持有相关的过桥签证也被终止,他再次成为非法非公民身份。


之后,他与一名澳大利亚公民结婚并递交配偶签证申请。


在本案中,因为申请人在申请配偶签证的时候并没有持有实质性签证,所以他并不符合移民法中Schedule 3的要求,


原因如上所述,因为申请人在上次持有实质性签证的28日之内并未递交配偶签证申请,


所以申请人需要先豁免Schedule 3的要求,才能成功递交配偶签证的申请。


对于申请人所主张的精神伤害,仲裁庭指出:




“仲裁庭理解申请人与担保人的分离可能会引起担保人的焦虑。当需要申请人在境外申请时,多数配偶签证申请都会遇到类似情况。”




当仲裁庭的判决被申诉至联邦巡回法庭后,Emmett法官发现仲裁庭对于此案的解读存在问题。


在本案中,仲裁庭收到心理学报告及相关证据显示担保人患有临床诊断的焦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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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告中提到,申请人被迫回到埃及并在境外申请配偶签证会加剧担保人先前的担忧和焦虑程度,从而导致担保人产生过度焦虑的症状。


Emmett法官认为,仲裁庭未能考虑到担保人的 “焦虑” 症状已经超出了精神健康状况良好的人因为分离所承受的焦虑感。


并且仲裁庭未能意识到担保人已被临床诊断成焦虑症,这症状也同时影响她的心理健康。


换句话说,Emmett法官认为仲裁庭的错误之处在于并没有区分“临床诊断出的精神健康问题与正常人类情感的不同”,或者,仲裁庭并未考虑两者之间的区别。


仲裁庭未能理解精神健康证据的重要性,特别是当这些证据与担保人的精神健康相关。所以仲裁庭对于此案的决定犯了管辖权的错误。


根据埃梅特法官在Elhendy案子中的解读,申请人与担保人因为分离而产生的焦虑症符合移民法Schedule 3中豁免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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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此案的重点在于申请人证明了由于分离产生的“焦虑”会恶化担保人在这之前已经被临床诊断的并且是在之前已有的精神健康问题。


所以,当申请人们试图以精神上的伤害来豁免Schedule 3要求的时候,从此案中可以看到,


所需证明的‘焦虑’不仅仅简单陈述担保人将会受到如何的精神伤害,相对的,由临床医生诊断后所出具的证据才会更加有说服力。


收关,龙腾律师行也衷心建议如果您或者您的朋友正在面临类似的问题,在准备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否则被拒签的可能性会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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