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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卡类别详解(下)

来自:攻克美利坚 0 0 2017-10-23

看过上一篇美国工卡类别详解的盆友们可能会很着急,工卡类别为(c)类的都是什么呢?别着急,这就奉上“史上最全,没有之一”的美国工卡类别大全集!拿走,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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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外国政府官员配偶/子女
(c)(2)
台北文化代表办公员(E-1)的配偶/未婚子女
(c)(3)(A)
前期OPT (Pre-Completion OPT)
(c)(3)(B)

常规OPT (Post-Completion OPT)

在这里,小纽想向大家普及一个知识:
Pre-Completion OPT 指的是F-1学生在未完成学业项目之前,可以拿到这种类型的OPT进行校外合法工作。与CPT不同的是,拥有此类型的OPT则不需要学分的转换,也就是说,即使是学习项目中没有实习这一项,F-1 学生也是可以通过申请Pre-Completion OPT在校外合法工作的。

Post-Completion OPT则是我们通常所指的OPT,也就是学生毕业之后所申请的,可以合法在美国工作的一个东西。
(c)(3)(ii)
F-1学生在校外为国际组织工作
(c)(3)(iii)
F-1学生由于经济困难,而申请校外工作
(c)(4)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常驻工作人员以及直系亲属(G-1) 的配偶/子女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直系亲属(G-2)的配偶/子女

•未被美国政府承认也不是该机构成员国的外国政府代表及直系亲属(G-3)的配偶/子女

(c)(5)
交流访问学者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J-2)
(c)(6)
M-1 (职业与技术学校学生)毕业后工作
(c)(8)
避难申请过程中者
(c)(9)
亲属移民-申请绿卡身份或身份调整过程中
(c)(10)
申请获得暂缓驱逐令者
(c)(11)
出于社会或公共利益考虑而被批准进入美国者
(c)(14)
批准暂缓遣返者
(c)(16)
基于从1972年1月起,持续居住者申请的身份调整
(c)(17)(i)
非移民雇主的私人或家庭雇佣来美工作(B-1)
(c)(17)(ii)
美国公民的家庭佣工 (B-1)
(c)(17)(iii)
外国航空公司雇佣者 (B-1 )
(c)(18)
具有最后的驱逐令者
(c)(19)
暂时受保护身份(TPS)
(c)(20)
作为特殊农业工人,申请临时居民身份的过程中
(c)(21)
提供恐怖组织/犯罪组织关键信息者 (S Visa)
(c)(22)
临时居民身份申请过程中
(c)(23)
•美国国际文化交流短期签证,签发给国际文化交流人士(Q-1)
•爱尔兰和平项目参与者(Q-2)
•爱尔兰和平项目参与者的配偶以及未满21岁的子女 (Q-3)

以上的Q类签证持有者,在申请工卡的时候,则不需要提交常规的工卡申请表格(I-765),则只需提交出入境记录表格(I-94)即可。

(c)(25)
•人口贩卖受害者的配偶(T-2)
•人口贩卖受害者的子女 (T-3)
•未满21岁的人口贩卖受害者的父母(T-3)
(c)(26)

H1B持有人的配偶(H-4)

注意:只有在H1B持有者的I-140职业移民绿卡资格申请已经通过或持有人已经处于6年H1B后的延期阶段,H-4才可以申请工卡。
(c)(31)
女性暴力防治法案(VAWA)申请者
什么是VAWA:

VAWA(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女性暴力防止法案,这是一项美国联邦法案,由克林顿总统在1994年9月13日签订。此法案拨款16亿美金,主要是为了投入调查以及保护那些受到暴力伤害的女性。

(c)(33)
延迟递解项目(DACA)申请者

什么是DACA:

DACA(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s),延迟递解项目,也被称之为“达卡”。是奥巴马总统在2012年6月12日签署的行政命令,执行为期两年的童年入境暂缓递解,让符合资格的青年非法移民可以免于被遣返,两年期满后可申请更新。这一计划由国土安全局执行。此行动不提供合法地位,只是给与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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