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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也发生过"刺死辱母者"案,但他并没有因此被判入狱

来自:Mr海 0 0 2017-03-28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于欢情急之下刺伤3人,刺死1人。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最终判于欢终身监禁

这件事情被爆出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那假如辱母杀人案发生在美国,又会是怎么样的呢?

“刺死辱母者”判决结果引起轩然大波


近日,山东发生的一起“刺死辱母者”案让民众“炸了锅”。


这一案件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员来到山东聊城源大工贸公司大院,向苏银霞和于欢这对母子追债。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禁,后母亲被催债者言语辱骂、脱鞋捂嘴,打耳光等,催债人杜志浩甚至还当着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生殖器抽打苏银霞的脸。

警察介入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警方“不作为”带来的绝望,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最终致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两名被刺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一名系轻伤二级。


图为于欢


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3月23日,《南方周末》刊登报导"刺死辱母者",使这一案件在中国社交媒体上"刷屏",瞬间引起轩然大波。 


舆论的哗然,主要集中在判决与警察是否无作为上。人们将焦点放在“为何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什么叫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为什么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那以后当有人威胁、侮辱家人,警察又不介入的时候,让我们怎么办?”


不同的国度,不同的结局


同样是出于保护母亲,美国也有类似“刺死辱母者”的案件,一样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但最后的判决却是天壤之别。

2016年3月8日,16岁的男孩贝利·多格特与母亲玛丽·多格特在家。母亲的男友,37岁的约翰·康罗伊(当时没有携带武器)进来后与母亲发生激烈争执,一拳将这位母亲击倒在地。贝利果断回房取枪,连发五枪,击毙了康罗伊。

贝利被控二级谋杀,但2017年3月,陪审团又判决贝利无罪并当庭释放。因为辩方坚持认为保护母亲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


图为约翰·康罗伊


类似出于自我卫而杀人的的案件在得州也发生过。2012年6月9日,得州一名23岁的父亲被告知有人目睹一名叫佛罗斯的47岁男子带着他的女儿到马厩。当他赶到现场时,发现这名男子光着下体,正试图强奸他的5岁女儿,而女儿正不停尖叫。

他冲上前,在试图把女儿从嫌犯身边拉开,并保护她的过程中,父亲多次赤手空拳猛击嫌犯头部导致嫌犯死亡。等他发现打死人后,立即慌张报警。陪审团认为他是有理由的正当杀人,因此判他无罪。

附近的居民对于陪审团的决定表示支持,并称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他们身上,他们也会为了保护女儿而这么做。当时的拉瓦卡县警长说,“他有权保护自己的女儿,他的举动是在对攻击的第三者采取自卫行动。”


地区检察官和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交代案件来龙去脉


我们再来看看另一个案例。2012年1月4日,奥克拉荷马州一位18岁的年轻母亲萨拉·麦金利(Sarah McKinle)带着才3个月大的婴儿独自呆在家中。突然萨拉听到外面有人在撬她家的门试图闯入,她马上抓起枪躲入自己的卧室并拨打911求助。

当萨拉急切地问接线员:“我手里有两把枪,如果他破门而入,我可不可以向他开枪?”接线员回答说:“我不能告诉你可以这么做,但是,你做你该做的,保护你的孩子。”她们一共通话21分钟,由于路途遥远,警察还不能马上赶到她家。最后开枪打死了一个试图闯入她家的歹徒。

案发后,当地执法当局不仅没有对她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反而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参与作案的另外一名歹徒。尽管调查人员发现的证据显示,两名歹徒之所以闯入萨拉的家是为了偷窃她丈夫生前曾经服用过的止痛药物和其它药品,警方认为萨拉开枪属于正当的自卫行为。


图为萨拉和她的孩子


我们对比一下两个案例的警方行为。萨拉一案的警方(接线员)告诉萨拉保护好自己和孩子,做该做的事情,派警力赶去现场救援。而“刺死辱母者”的警方甚至还到了现场,但仅仅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

先不讨论警方对错,如果当时警方把众人带去警察局多加了解,或者留在现场帮助处理这件事情,是不是“刺死辱母者”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法律不仅关乎规则,更强调依顺人性


美国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也曾有过争议。阐述和发展正当防卫原则的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1921年,一个叫布朗的人曾两次被赫米兹用刀子袭击,一天,赫米兹再次提刀攻击他,布朗跑向自己脱下的衣服,从中拿出手枪,连击四枪,打死了赫米兹。

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成立,然而,霍姆斯大法官挺身而出,说出了一句名言:“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 也就是说,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



这就是美国。在自卫案件方面,美国与他国的最大不同是,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而他国的自卫案件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不管当事人的情况是否特殊,这就成了人性受制于法律。

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系统更倾向于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细微的情节,而不是草率做出决策,他们的较真精神也是别国难以想象的。

对于“刺死辱母者”引发的强烈舆论反应,人民日报评论称: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


“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个案件给民众带来的愤怒和失望也许只会维持一阵子,就像是一个石头掉进海里,只会激起一个小浪花和点点涟漪。热点过了,自然会有新的话题成为报道主流和茶余饭后的谈资。但对于于欢一家,却是一辈子抹不去的伤痛和阴影。

可是难免以后还会有这样的“追债人”,和这样的“于欢”,他们又该怎么办呢?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在日后会成为一个典型,只希望它能带来更多的思考,让道德得到维护,让正义得到伸张,让更健全的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没有人会想碰到于欢这样的遭遇,但如果事情真的来了,只希望自己还能有的选。


来源:侨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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