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马来西亚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有:《1967年所得税法》、《1967年关税法》、《1972年销售税法》、《1976年国内税法》等,而《1986年投资促进法》则对税收鼓励措施作了详细的规定。马来西亚实行联邦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联邦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税务,负责制定税收政策,由其下属的内陆关税局和皇家关税局负责实施。马政府目前开征的税种划分为两大类,即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主要包括:公司及个人所得税、石油税、土地税等,间接税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销售税、服务税、国产税等。其中,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货物税和销售税是马来西亚最重要的税种,这5种税的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90%左右。各州政府负责征收土地税、矿产税、森林税、执照税、门牌税等,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马来西亚公司和公民同等纳税。
纳税义务:马来西亚的公司和个人对源于或汇入马来西亚的一切所得均须征税,但从2004年起,任何(除从事银行、保险、空运及船运业的公司外)从马来西亚境外汇入的来源取得收入免税。应税所得是扣除获准的生产开支、资本减免及适用优惠之后的所得,来源包括:贸易、商业利润,薪资及酬劳所得,利息、股息或者折扣,租金、专利费,养老金、年金或者其它定期付款,以及其他收益性所得。为了使税务管理制度更加现代化,所得税评估从2000年起改为当年估税制。
主管机关:负责所得税征收的主管机关是联邦财政部
财政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税务局:http://www.treasury.gov.my/
海外资产:马来西亚的公司和个人对源于或汇入马来西亚的一切所得均须征税,但从2004年起,任何(除从事银行、保险、空运及船运业的公司外)从马来西亚境外汇入的来源取得收入免税。应税所得是扣除获准的生产开支、资本减免及适用优惠之后的所得,来源包括:贸易、商业利润,薪资及酬劳所得,利息、股息或者折扣,租金、专利费,养老金、年金或者其它定期付款,以及其他收益性所得。为了使税务管理制度更加现代化,所得税评估从2000年起改为当年估税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