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 ( 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fth Preference,简称为EB-5)。美国为增加国内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发展,规定在美国境内投资达一定标准以上者可申请移民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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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同的投资方式及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规定,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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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新公司
区域中心:投资金额分为90万和180万美元
一般地区(传统型):投资金额分为90万和18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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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现有公司
1990年11月29日后设立,或1990 年11月29日前设立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购买后进行重组;
(2) 增加公司净值或员工人数比率达40%以上;
(3)仍须符合在区域中心投资金额美元90万元以上,一般地区达美元180万元以上。
除了投资达一定金额以上,另该投资项目尚须能够直接或间接增加或保留达十个以上的工作机会。
保留达十个以上的工作是指透过投资问题企业(亦即在进行投资前亏损二年以上,且累计亏损达其亏损前净值的20%以上之企业)后,为该企业美国籍员工保留达十个以上的工作机会者。
符合规定者可取得有期限的临时绿卡暂时在美国居住,二年后移民局会审核其当初的投资是否属实且符合相关规定,若能通过审核便可将当初取得的临时绿卡转为一般正式的绿卡,取得永久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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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民美国人数逐年上升,加上投资移民项目层出不穷的投资纠纷,美国移民局可能针对EB-5投资移民项目的批准采取更严格的审核。
这一年已经有不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规定,使得投资人无法将临时绿卡转换成正式绿卡,造成在美国就学的子女可能被迫休学。
因此移民投资项目的选择会影响是否可以顺利取得美国身份,不可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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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具备特定技能的专业人士外,一般人会采取投资移民或亲属移民的方式移民美国,相较之下,采取投资移民美国有其优缺点。
优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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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的条件规定较为宽松
一般而言若能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通常不会被拒绝。尤其是在美国政府认定的区域投资移民中心的投资申请,只要能通过认定资金来源合法,很容易得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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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美国较为便捷
在持有临时绿卡或正式绿卡的期间,入境美国时视为美国居民,移民审查官便不会以观光客的审核标准来多所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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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全家移民
投资人及其配偶或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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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有上述好处,但是欲采取此方式移民的人士需要考虑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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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金庞大
一般可分为二类:
首要类、一般地区(即传统型EB-5)投资额为180万美元,若为高失业地区(TEA)则是9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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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美国政府认定的高失业率的区域投资移民中心投资额为90万美元,但若该区域未来发生变化,新投资人若想再投资同一区域中心,投资门槛可能会调整到180万美元。未来投资金额门槛将根据通胀每五年调整一次,详细金额以实际公布法令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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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须符合的附加条件
直接或间接在美国创造至少十个以上的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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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可能亏损的风险
在美国投资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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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
投资移民所取得的是为期二年的临时绿卡,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取得临时绿卡后第二十一个月)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核准后才能取得永久绿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