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制度

来自:克林克鲁 0 0 2015-04-21

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得到了社会和国民的认可。 

  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职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帐户,每月要向公积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纳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时缴纳公积金,雇员的公积金储蓄由雇主根据缴交率扣除,连同雇主应缴交的数额,一起存入公积金局的会员帐户上。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长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

  虽然在运用公积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宽限制,但政府仍牢牢抓住公积金最终保障作用的核心。因预见到人口有迅速老化和平均寿命延长的趋势,从1987年,新加坡政府开始实行公积金较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内,这笔较低存款的数额要逐步调高到8万新元,根据政府的测算,只有这样才能在基本生活费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保障会员在退休若干年后仍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新加坡的这种以储蓄基金制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体现了新加坡政府一贯的“授人以渔”的政策思想。在经济起飞阶段,送给人们“渔具”并教会如何使用,可能要比直接送“鱼”更有意义,更有激励性,更有利于形成“工作--积累--受益”的良性循环。同时这种制度节省了大量的财政开支,抑制了消费膨胀,增加了社会积累,有利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较之诸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不失为一种符合新加坡国情的有效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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