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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只是罚款扣分的小事吗?它可能让澳洲公民申请泡汤!

来自:chord 0 0 2018-02-24

大家总有一种看法,交通违章,才多大点事啊,不就扣扣分,罚罚款!在国内大不了上个培训班,在澳洲大不了驾照吊销几个月,然后又可以继续开车了。“交通违章”与“品行”怎么会扯上关系? 更不至于影响到签证或公民申请吧? 今天我们就要用一个真实案例来说说,交通违章,屡教不改,让您无法通过公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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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品行”的法规


众所周知,一个人拿到了澳洲永居还不算完,最高境界就是申请并成为澳洲公民。那么申请入籍,就有一个“品行”要求,这是在澳洲永居基础上,对一个人“品行”的再次审查,或者说进行更高标准的“品行”检视。


澳洲公民法21(h)(2016年 (Citizenship Policy)(以下简称“政策”)包含的指南说明了证明“品行良好”的材料。政策第11章指出:


“品行良好”指的是一个人持久的道德水平,是一个人是否可能赞成和遵守澳大利亚法律和其他在其被授予公民资格的宣誓中许下的承诺……



在案件 [120] Zheng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2011) AATA304 副主席Forgie指出:

 


在公民法的语境下,对澳大利亚的忠诚、对民主政府的信念、对全体澳大利亚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的遵从是极其重要的价值观。评价一个人的品行要关注这几点。这些并非是能够抽象地评价的价值观念。相反,评价这些要看一个人在公开和非公开场合的言与行。不惹是生非是一个人表示自己品行良好的方式之一。


政策中在“品行良好”的特点章节下,有一条对良好品行进行了举例说明,比如


不因疏忽而对他人造成伤害

不醉酒驾驶

不超速驾驶

不无证驾驶,以及

不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驾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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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政策中“权衡品行决定”章节中所言,“做决定者需要考虑申请人在过去一个持续的时间段中的行为”。

 

另外,政策提到,在权衡各种因素时,做决定者需要自问:




* 一个品行良好的人会不会做出像申请人这样的举止;

* 有没有证据能说明申请人赞成和遵守法律;

* 申请人是否按照澳大利亚的社区准则行事;

* 申请人是否怀有澳大利亚的民主信念,以及是否尊重澳大利亚的权利和自由。


2真实的案例


M先生现年35周岁,申请澳洲公民。M先生2010年从某国来到澳洲,已婚并育有子嗣。他的妻子和孩子均为澳大利亚公民。M先生曾作为泥水匠在澳洲工作,但是他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工作了。他在2015年4月13日提交了公民申请,在2015年10月7日,移民官依据公民法的第24(1)条拒绝了该申请,因为移民官认为申请人不满足法案21(2)(h)规定的良好品行要求。M先生向行政上诉仲裁机构 (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以下简称“仲裁机构”)上诉,要求复议该移民官的决定。



此案中,在听证会上我们发现,申请人有一连串的交通违法行为。这些在申请人的新州驾驶记录中可以看到。这些违法行为包括:


7次超速、

使用手机、

无视停止标识、

不合理转弯、

未系好安全带、

以及闯红灯。


申请人的驾照在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被暂时吊销,然而并未执行。申请人只是在2015年9月9日到2016年9月7日之间被判守行令。




在2011年11月14日到2015年7月27日之间,记录显示12次交通违法行为。申请人在2011年10月才获得正式的澳洲驾照。在2012年4月14日到2014年5月14日之间,申请人收到了3份过失分数通知信和3份过失警告信。


尽管每个个案都可以原谅,这些重复的犯案及其累积的影响说明申请人对交通法规的不尊重和/或漠视,而这些法律和所有人息息相关。



另外,2014年1月31日,申请人因酒驾被判有罪。申请人当时并没有犯罪记录。该违法行为是在2013年10月3日在不寻常的情况下犯下的。


在申请人到餐馆吃晚餐前,他先是违章停车。试图锁车时,钥匙断在了锁里。晚餐后,喝了酒的申请人回到他的车。但由于车子无法发动,且方向盘是锁住的,他便站在车外强行将车从他违章停靠的地方推开。车子处于一处斜坡上,移动时碰撞到了另一辆停着的车。有人目击了该碰撞并报警。由于此事件,申请人在2013年10月3日到2014年1月31日期间被禁止驾车。


从2010年10月起,除被暂时吊销驾照的时间段之外,申请人犯下诸多驾驶方面的违法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在申请人于2014年1月31日被判罪前后都有发生。





正如仲裁庭在Wang and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Protection [2014] AATA 89 at [7] 中所提及的,保护道路使用者的法律保障了基本的社区安全,而申请人的以上行为和澳洲社区价值观并不一致。尽管社区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较为容忍,但在这种容忍和遵守澳洲法律之间寻求平衡是一个问题。


鉴于申请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违法行为,不能说是遵守了澳洲的社区标准。这种违法行为和一个政策意义上的“品行良好”的人应有的行为并不一致。




在2016年9月7日后,之前提到的守行令才被取消。鉴于申请人违法记录较多、时间跨度较长,他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令仲裁机构认为他赞成和遵守法律。遵守道路交通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看一个人是否遵守法律的普通日常测试。申请人在日后通过提交新的入籍申请的通道依然敞开。

 

另一件在听证会期间浮出水面的事情是,申请人并没有在入籍申请中透露他曾在2014年1月31日在利物浦地方法院被判有罪。他解释称那件事并没有最后定罪服刑,因此他认为这不构成犯罪行为。申请人的英文水平并不是十分好。仲裁官员可以认为他并没有完全理解所提出的问题,但是这是另一个问题。而这件事情尽管不是决定性的,但对申请人也并没有好处。

 


除了前面提到的问题以外,申请人就没有其他品行方面的问题了。仲裁官员在参考了各种申请人提供的品行方面的证明后,认为尽管可以接受,但不认为它们能够胜过申请人最近的不良记录造成的影响。

 

申请人已于2016年3月19日完成了交通违法者改造课程,这一点仲裁官员也已经予以考虑。尽管值得称赞,但是仲裁官员还是认为需要更多时间来检验该课程是否能对申请人发挥持久的功效。

 

总之,仲裁官员决定维持原移民官根据公民法第24(1)条,在2015年10月7日做出的拒绝申请人入籍申请的决定。


 


通过以上法规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交通违章,可不是小事,不仅害人害己,而且严重违法。重则承担刑事责任,轻则让您的公民申请泡汤。这下您不会再掉以轻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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