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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EB-5募资中的注册违规行为|SEC执法

来自:EB5Sir 0 0 2017-08-16

SEC执法一直以来是个热门话题,在欺诈之外,还有证券违规的问题。除了这几年,我们看到的律师违反Broker Dealer注册要求等,还有一项业内尚未真正引起重视的,项目发行方的注册问题。今天,就来看一篇Jor Law律师就此的文章。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积极监管EB-5行业,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SEC的监督对整个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因为这会使法规合规意识得到更大的关注,并且保护了本可能受到欺诈的投资者。过去,SEC的执法着力于欺诈或Broker Dealer(券商/经纪人)的违规,然而,有迹象表明,SEC在未来还会出台其他监管措施。


2016年10月,在第六届IIUSA年度EB-5行业论坛上,SEC洛杉矶区域主任Michele Layne提到,他们可能会考虑开始查处(在EB-5募资中存在的)注册违规问题。因为这个话题在这次长长的演讲中只被提到了一次,其余大篇幅的演讲都集中在其他话题上,所以大多参会者都未将这一议题太当回事。 


在2017年6月美国联邦律师协会组织的一场午宴上,来自SEC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再次提到,他们正在考虑查处(EB-5募资中存在的)注册违规行为。然而,这一次他们花了更多的时间来阐述这个话题。对SEC而言,强制查处违规注册行为是有意义的。注册或合理的豁免注册,是证券法的核心。


实际上,SEC此前已经对未注册券商的EB-5项目采取了行动。在2016年7月针对Luca石油欺诈案的执法行动中,SEC指出Luca没有任何做任何豁免注册登记。Luca方面称他们是适用于505 & 506(b)法规条例,来豁免注册的。


但SEC认为,由于Luca发布广告进行招募,故豁免条例对其不适用。因此违反了未注册就进行招募的条例。不幸的是,大多EB-5业内人士都将目光集中在Luca案的欺诈指控上,而忽略了SEC对其未注册而招募的指控。


注册与豁免(注册)


通常情况下,证券产品的募集必须经过券商注册才能发行,除非其能提供有效的豁免注册依据。对联邦一级而言,EB-5资金的筹集通常依赖于三个主要的豁免条例:506(b)规则D(Reg D),506(c)中规则D(Reg D)和规则S(Reg S)。


为了能正确应用这些豁免条例,就必须遵循其特定的标准和指导方针。如果不能依此执行,私募行为就不能符合豁免条例,那么就需要符合其他条例进行注册,或满足其他条例的豁免权。不符合券商注册豁免权的,未经注册的私募产品都是违法的。


宽泛地讲, 506(b)条例不允许大范围融资或对项目有广告宣传;通常,它只能针对合格投资人(accredited investor)进行销售。从技术上来讲,条例的合规性日渐增长,募集来的投资者中,非合格投资人的上限为35人。


506(c)条例允许大规模融资和广告行为(包括针对非合格投资人的)。但是,其要求所有投资者,都需要通过SEC规定的“合理步骤”来验证,为合格投资人。Reg S通常要求,在离岸交易中募集行为只能向非美国人提供服务。有的项目可能符合单一条例,有的可能同时符合Reg D和Reg S条例。


容易证明


与欺诈行为不同的是,证明项目注册违规相对容易。


如果一家公司自称可以符合506(b)条例,但有证据表明其存在大规模募集或打广告的行为,证明其违反注册规定相对很容易。


在Luca案中,他们就声称自己符合豁免条例,但是SEC轻而易举就能找到大规模募集和打广告的证据。如果一家公司声称自己符合Reg S条例,但有证据证明它们销售证券或募集的范围是在美国境内或针对美国居民,那么就能很轻易的证明其存在违规注册行为。


避免SEC强制执法


发行方应该和他们的证券法律顾问进行确认,以核实他们可以利用合规的证券豁免条例,并在证券豁免法规的界限内操作。最重要的是要审查募集的文件,以确保它与所使用的豁免条款一致。


同样重要的是,要分析自身市场的营销行为,包括被授权发行证券的第三方销售。审查市场材料也是一个好方法,它可以确保发行方是遵从法规的。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分析网站是否遵从了法规。如果证券发行方使用506(b)豁免条例,那么网站上不应有任何会被认作是大规模募集的行为或是在打广告的信息。如果证券发行方使用了Reg S豁免条例,那么发行行为不能让美国人看到。


虽然券商注册和豁免条例是复杂的,但经验丰富的证券律师仍有能力在这片海域中航行。去寻找一名充分了解506(b)中D条例和Rule 506(c)中D条例的证券律师,以及确保证券律师可以理解Reg S的合规性,并当其不符合Reg S时,也能通过D条例和S条例结合来相互效力。虽然,这是一个复杂的初步分析,但一旦确定了发行方符合并可以使用豁免条例时,实施起来就简单的多了。


原文作者: Jor Law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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