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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遗憾与行动指南|移民局新政解读

来自:EB5Sir 0 0 2017-06-20

6月14日,移民局终于颁布了业内期待已久的,就业创造与投资维持的政策备忘录,EB5Sir就此谈了个人对新政的初浅理解。这几天,行业律师也纷纷发表了专业文章,深入阐释了对于新政的理解与分析。


今天,EB5Sir试图,根据个人对于相关文章的理解,来总结下新政的利好与遗憾。主要参考文章来自于,Ron KlaskoRobert Divine律师


I. 5大利好


1. 就业创造要求


明确了,就业只要创造出来就可以,而不用维持到I-829递交。


2. 投资还款时间


首次明文确定,在2年的临时绿卡期间结束后,可以收回投资。


3. 再投资的风险判定


在“再投资”阶段,可以投资到相关市政债券等高流动低风险投资品种。


4. 区域中心关停


一旦,投资者获得了临时绿卡,区域中心关停,不影响其后递交I-829与永久绿卡,只要能够证明该项目所需的就业创造出来了。


5. NCE负责再投资


一旦就业创造出来,JCE(就业创造企业)能够还款给NCE(新商业企业),也就是说,EB-5投资款不用一直放在你所投资的项目里。


对于JCE和NCE的概念不了解的投资者,可以按照一个典型的房地产项目,来进行简化理解:JCE就是房地产开发商,NCE就是区域中心。


以上5点利好,是个人对于新政的总结。但是,遗憾的是,这些利好,基本不适用已经递交申请的或者即将投资到一个现有项目的,EB-5投资者,而且即便适用,还有很多局限与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下面EB5Sir就来一一解释。


II. 新政遗憾


1. 就业创造要求


适合所有新老投资者。


2. 投资还款时间


这条是这几天,最为被投资者们所议论的好消息。但是,EB5Sir还是想再次泼下冷水:


第一,合约在先。


首先,新政说,可以在I-829递交时还款,不是说,一定要在I-829递交时还款。


本人相信,现有基本所有EB-5的项目文件都会注明,还款必须满足如下两条:1. 你个人的或者该项目所有人的I-829获批。2. 借款协议期满。


协议在新政之前,有了新政也不能说,之前的协议就无效或非法,或是人为强加道德标准判定区域中心贪婪,该遵守的合约我们还是得遵守,否则只是无理取闹,对于早日拿回投资款并无帮助。


如果说,通过LP(EB-5投资者)抱团变更协议,或者通过诉讼推翻现有GP(区域中心)的管理另立GP而去变更项目协议,以达到早日放款的目的,操作起会有相当的难度,先得咨询下你们的移民律师(通常不管这些)或者另外请商业律师,来看能否达成这个目的。


当然,不排除,有的区域中心说,好,只要移民局同意,虽然我们项目文件写的是I-829过了才放款,那我也愿意先给你们还款。


那还有第二个问题,谁先吃这个螃蟹,这可以是:


a. 在I-829审批阶段,哪家先做个示范,放款之后移民局明知还给批了I-829的;

b. 项目文件写清楚,I-829递交之后就可以放款,移民局批了I-829的;或

c. 与移民局确认沟通,明确肯定I-829递交后就可以放款。


绿卡始终比还款重要,更比何时还款重要,EB5Sir个人对于与移民局打交道所学到的第一条教训就是,吃螃蟹的事留给别人来做,自己只做移民局明确认可的常规,哪怕吃到嘴的只是白米饭,也比被拒饿肚子来得强。


所以,个人观点是,这条对现有EB-5投资者意义不大。


3. 再投资的风险判定(结合上述第5条:NCE负责再投资)


首先,上篇文章中,EB5Sir已经提到了,再投资的类型可以是市政债券这样的低风险高流通性投资产品,但是,移民局对此还是有很多限制条件。Ron Klasko律师,总结了6个限制或不确定的条件


a. 再投资,必须是到“相关的商业活动”

b. 再投资,必须“在NCE的现有业务范围内”;

c. 再投资,如果之前项目是贷款模式,必须再是“类似的贷款”;

d. 再投资,可以是投入到市政债券,但是要“符合NCE的领域”;

e. 再投资,必须要在“合理的商业期间”内执行;

f. 再投资,必须在“I-526申请中合理描述”;


同时,按照Robert Divine律师的观点,虽然再投资的限制条件不够清晰,但大致可以理解为:


a. 在获得临时绿卡之前,再投资的方向,需要在I-526的申请里面,注明的;

b. 在获得临时绿卡之后,再投资的方向,无需在I-526的申请里面,注明了;


问题来了,按照排期,许多投资者,在获得临时绿卡之前,项目就面临投资协议期满,JCE要还款给NCE,NCE要进行再投资。而几乎当前所有的EB-5协议里,都没有注明(也不敢注明-怕被移民局拒,大家都在等移民局的政策)再投资的方向或类型,需要所有人都等到登陆拿到临时绿卡之后,再投资才适用移民局的新政策。如果说,I-829递交就能还款了,所有人拿到绿卡才能按照上述再投资条款,究竟能有几个月才满足这些再投资条款呢?


所以,如此说来,这还是一条可能在实际操作中,仅仅适用新项目和新投资者的条款(新的项目可以在I-526的申请文件中就注明再投资的方向)。对于,老的投资者来说,登陆美国拿到绿卡之后,就算按照移民局说的再投资方式投资到市政债券等低风险投资中,也最多不超过2年,对于投资者意义都不算太大了。


4. 区域中心关停


移民局新政的要求是,如果投资者获得了临时绿卡,区域中心关停,不影响其后递交I-829与永久绿卡,只要能够证明该项目所需的就业创造出来了。


但是,已经获批I-526,由于排期尚未登陆的投资者,如果区域中心关停,获批的I-526就要被收回。


显然,有些不公在于


a. 同一问题区域中心和项目中,这对于受排期之困的中国投资者(尚未登陆获得绿卡),而他国投资者(早日登陆已获得临时绿卡)来说,是不公平的;

b. 一个区域中心,因为一个项目欺诈或失败,被关停,而致使该区域中心下,其他成功项目中的无辜投资者,移民申请被拒,也是不公平的;


总之,这次移民局新出台的,就业创造与投资维持的政策备忘录,确实有利好新政,但对于现有绝大多数的投资者来说,基本来说并不适用。


那有什么办法,提出异议呢?


III. 积极行动


移民局在发布新备忘录的时候,指明:


1. 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2. 到6月28日之前,都欢迎对该政策提出意见;


提出意见方式:


Please send all comments to publicengagementfeedback@uscis.dhs.gov and be sure to include the following to make your comments clear:

  • State the title of the relevant volume and section in the subject line of your message;

  • Refer to a specific portion of the document;

  • Explain the reason for any recommended change; and

  • Include data, information, or authority that supports the recommendation.

Opening & Closing Dates for Comments: June 14, 2017  June 28, 2017


简单翻译下,把意见发邮件到:publicengagementfeedback@uscis.dhs.gov,邮件的格式规范为


1. 在邮件标题注明,相关的volume和section(卷和章节);

2. 注明文件具体的段落;

3. 解释任何改变的原因;以及

4. 包括支持你建议的数据、信息或相关文件;


虽然,不知道移民局是否会采纳建议并修订该备忘录,但是,不做什么移民局总是不会自觉改的。行业内,IIUSA已经在号召收集专业的反馈意见了,各位读者朋友们,不管是业内人士还是投资者,觉得该政策有哪些不妥的地方,也应该积极提出自己的反馈意见。


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在下方留言,留下自己的意见,最好是英文,能够给别的朋友参考的,一起去给移民局提意见。上次,关于移民局修订EB-5法规的涨价提议,就有好几百个中国EB-5投资者提出自己的意见,相信最后一定能起到作用。


在6月28日的截止日期之前,EB5Sir也会想办法收集一些有理有据的意见,供各位朋友们参考。


最后,上述两位律师的文章,有英文能力和EB-5基础的朋友可以好好读读,再准备写反馈意见:


http://www.klaskolaw.com/eb-5-investor-visas/uscis-policy-manual-changes-on-sustainment-at-risk-redeployment-and-regional-center-terminations-good-bad-and-ugly/

https://iiusa.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7/06/USCIS-Finalizes-EB-5-Sustainment-and-RC-Termination-Changes.pdf


以上纯属个人解读,如有纰漏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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