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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仍然存在诸多漏洞,并非反避税的“万金油”

来自:flyingbit 0 0 2016-11-22

CRS不是反避税的“万金油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全球预计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将要开始实施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打击长期以来存在的跨境逃避税问题,以促进税收公平,加强税务透明。

 

CRS真的能堵住跨国逃避税么?就目前的CRS法律规则来说,尽管OECD在持续不断更新他们的CRS FAQs ("问与答”),试图以“打补丁”的方式完善CRS反避税规则,但是目前CRS仍然存在诸多漏洞,以及CRS本身无法解决的反避税难题。

 

请注意,我这里所讲的漏洞是说CRS本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并不包括纳税人故意违法的行为。因为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阻止个人故意破坏法律的行为。


例如,李小姐明明是中国税收居民,但在香港某银行开户时,通过伪造居民身份,声明自己台湾税收居民(台湾是非CRS参与国/地区),不需要收集信息和申报。这个不算是CRS的漏洞,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在香港可能是很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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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CRS重点打击的对象,也是漏洞最大的地方


信托,尤其是设立在离岸金融中心(如香港、新加坡,BVI等)的信托,是CRS所重点瞄准的对象。在CRS制度下,原本保密性绝高的信托架构信息被强制要求披露给税务机关,而且是一年一次的自动披露和跨国交换。这难免让很多在海外,尤其是离岸金融中心设有信托并持有资产的富豪们感到紧张。

 

但是,就目前的CRS反避税制度来说,信托想规避CRS下的账户信息申报也并非难事。下面我们就拿信托中的受益人为例,看看受益人如何在现有CRS规则下既能获得收益,又不会受到CRS申报的影响。

 

如果一个信托被分类成CRS下的投资实体,那么信托的受托人通常需要识别信托的账户持有人,看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而在所有的账户持有人中,有一类最为关键的账户持有人,即信托的受益人。

 

为啥说他关键,原因很简单!CRS是干啥用的?政府间跨国间传递纳税人的资产账户信息。传递信息干嘛?当然是看你在海外的资产收入是不是有在居民所在国按时足额交税。如果你在境外没有资产和收益,譬如一个信托的保护人,通常保护人在信托中是起一个监督作用,其自身并不会从信托资产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CRS要求把保护人也列为账户持有人,要求识别和申报,但是传递这一类信息并没有多大的实际作用。

 

所以,就一个信托架构来说,信托受益人(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是同一人)作为信托资产的受益方,其身份和资产信息才是各国税务机关最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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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人的申报是个巨大的漏洞


信托受益人大致有两类,即固定受益人和任意受益人。

 

固定受益人就是说信托受托人会定期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资产收益。因此在CRS下固定受益人是明确被要求当成账户持有人对待的,也就是说需要被识别和申报。但任意受益人就不一样了,因为在一个任意信托中,信托受托人有相当大的自由决定权,可以基于信托协议自由决定信托资产收益的分配。

 

在CRS下,任意受益人只有在收到信托收益分配的当年才会被当成账户持有人对待,如果没有则不属于账户持有人,自然也不需要识别和申报。理论上,如果任意受益人一直都不从信托获得收益,那么他/她永远都不会受到CRS的影响。

 

任意受益人的这一特性导致了CRS下的一个制度漏洞,即如果信托受托人将资产收益以无息无期限无抵押贷款的形式支付给任意受益人,那么最终的结果可能是相关的资产收益已经到了受益人口袋,但却不需要在CRS下识别和申报。因为在CRS下,只有那些对信托拥有股权权益或者债权权益的情形才会被当成是账户持有人,而其中并不包括信托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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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举例说明:

中国居民李小姐在开曼群岛设立了ABC任意信托,由当地的一家持牌金融机构X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信托协议约定李小姐是委托人,Y公司是受托人,丈夫陈先生以及儿子小陈为信托的任意受益人。小陈目前在加拿大长期居住。我们来分析两种不同情形:


第一种情形:信托受托人2019年10月向小陈分配信托资产收益500万美元。


此情况属于信托受托人Y公司向任意受益人小陈分配信托资产收益。小陈在收到收益当年,即2019年应当被当成是开曼信托的账户持有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会被传递给小陈的税收居民所在国加拿大。当加拿大的税务局知道小陈从离岸信托获得了一笔500万的受益时,必然会有所行动。


第二种情形:信托受托人2019年10月以长期无息无抵押贷款的形式向小陈支付500万美元。


由于小陈从信托获得的钱是以借款的名义获得,也就是说小陈是开曼信托的债务人。这种对于信托的债务关系并不能让小陈构成信托的账户持有人,因此,即便小陈从信托“借”再多的钱,信托受托人也不需要在CRS下进行任何账户识别和信息收集申报。

 

这里插一句,在FATCA下,有的国家对这个问题有做规定,例如英国此前的FATCA实施指引中就说,对于这种对信托负有债务的情形(受益人从信托借钱),在信托决定免除该债务时,可以将这部分借款当成对受益人的“收益分配”,从而进行账户识别和申报。


但是幼稚园的小朋友可能都知道,我一直不不就行了么或者2019年借,约定2119年再还?反正都是一家人的钱,找律师写几个合同,形式上像那么回事不就行了?这样受益人钱也拿到了,然后加拿大的税务局也不会找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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