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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美国移民局EB-5相关利益者会议总结(2015年2月26日 ...

来自:baojin 0 0 2015-02-28

  
 015年2月26日,美国移民局(USCIS)举办了形式新颖的EB-5开放式互动电话会议,这种创新的电话会议对任何对EB-5有兴趣的人都开放,包括EB-5从业者及EB-5申请人。USCIS强烈邀请那些已经和准备递交I-526的EB-5投资人参加会议,为了帮助与会人员更好的准备参与会议,USCIS提前公布了会议的主题:EB-5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明。以下内容转发自美国刘宇和贝特曼律师事务所的会议总结和简要分析。
 
 关于证资金明合法来源的证据标准
 1、优势证据标准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在美国司法体系中,这是一个相当宽松的举证要求,远低于一般民事司法中的“明确并有说服力(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的举证标准。移民局在2013年5月30日的EB-5备忘录对这个标准是这样解释的:”The petitioner or applicant does not need to remove all doubt from our adjudication. Even if an adjudicator has some doubt as to the truth, if the petitioner or applicant submits relevant, probative, and credible evidence that lead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claim is ‘more likely than not’ or ‘probably true’, the petitioner or applicant has satisfied the standard of proof.” 翻译过来就是“申请人不需要消除审理过程中的所有疑问。即使审理人员对真实情况有一些疑问,只要申请人递交了相关的、有说服力的、可信的证据,能够让审理人员得出‘多半可能是真实的’或‘可能是真实的’这样的结论,申请人就满足了举证义务。由此可见,EB-5申请的审理标准是相当合理不严苛的,广大客户大可不必为证明合法来源太过紧张。
 
 2、整体性评估法则(totality of circumstance approach):即移民局在审理EB-5申请时要根据所提交证据文件的“整体情况”进行判断,而不仅是过于依赖个别文件或信息。
 
 
 证据力度/文件价值(Evidentiary Weight/Value of Documents)
 最强(strongest):政府、税务或银行记录
 中等(medium):由客观/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陈述/书面证词
 最弱(weakest):由投资人或投资人的朋友/亲戚或投资人的公司提供的陈述
 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度被认为最弱,因为他们具有利己性。
 这些证据可以较好的用来支持或解释其它文件,但无法单独使用。
 仅使用利己性的陈述而不提供其它文件将会导致USCIS发出补件通知(RFE)。
 就资金来源(SOF)中的某一部分提供多种来源的证据将会增强证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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